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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預告修正「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及「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
「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下稱「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及「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下稱「獨占總銷售金額門檻」)前次修正施行以來均已約十年,期間國內經濟環境及市場規模顯著變動,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民國114年11月5日預告修正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一點、第四點規定及獨占總銷售金額門檻,並徵詢各界意見。
謹依序說明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與獨占總銷售金額門檻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 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一點之修正內容
公平會考量前次修正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距今已近十年,期間國內生產毛額(GDP)顯著成長。為維持公平會之管制密度並提升行政效能,公平會爰檢討修正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一點所訂結合申報之門檻。
本次預告之修正草案調高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一點所訂事業結合申報之銷售金額門檻,調整內容如下:
(一) 全球銷售金額高門檻,自新台幣四百億元調整為新台幣五百億元。
(二) 國內銷售金額高門檻,非金融機構事業由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調整為新台幣二百億元;金融機構事業由新台幣三百億元調整為新台幣四百億元。
(三) 全球銷售及國內銷售低門檻,由新台幣二十億元調整為新台幣三十億元。
二、 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四點之修正內容
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為修正,以「保險收入、淨投資損益、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之合計」取代原先「營業收入合計」之財報編制方法,公平會修正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四點,將保險業銷售金額之原認定基礎「營業收入合計」,調整為「保險收入、淨投資損益、資產管理服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之合計」,以確保規範之合理性與實務運作的適切性。
三、 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之修正內容
按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按即公平會)視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適時調整獨占事業認定門檻之公告金額,公平會遂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調整公告金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亦即,總銷售金額未逾二十億之個別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鑒於獨占總銷售金額門檻自前次公告至今已逾十年,期間國內物價水準及經濟規模持續成長,經審酌一百零四年修正迄今我國經濟成長及事業銷售金額等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後,公平會遂擬具獨占總銷售金額門檻修正草案,並將公告金額自新台幣二十億元調整為新台幣三十億元。
本所設有「公平交易法」專業分工小組,若您針對本次修正有任何疑問或諮詢等,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業人員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