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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預告「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我國保險業歷來對於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遵循依據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下同)997月訂定(迄今歷經多次修正)之「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下稱「委外注意事項」)。惟委外注意事項之法令位階僅為行政規則為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並鑑於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以確保作業品質及客戶權益,並降低可能因此產生之風險,總統業於1146月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48條之3規定,增訂第三項「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保險業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建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相關辦法。

金管會為配合上開保險法之修正,爰研擬「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本辦法」),取代委外注意事項,將保險業作業委外規範之法令位階由「行政規則」提升至「法規命令」,以強化監理效力及法規透明度。
金管會於11410月公告本辦法草案。本辦法草案共21條,內容大致與現行之委外注意事項規範相同。惟,為完善保險業委外作業之法規體制,金管會在研擬本辦法草案時,除參考委外注意事項外,亦作出若干調整。委外注意事項與本辦法草案之主要差異如下:
 

(一)     增訂保險業得委託土地登記相關稅務處理之相關規定

 

1.     依委外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保險業作業委外項目範圍包括「委託土地登記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
2.     為配合保險業實務需求,金管會參考上開規定並擬定本辦法草案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如「委託土地登記及其相關稅務處理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事項」,明文訂定保險業除得將土地登記或不動產管理等事項委外辦理外,亦得委外辦理相關稅務處理作業。
 

(二)     刪除保險業委託保險經紀人收取保險費之相關規定

 

1.     依委外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三款第2目,保險業作業委外之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應訂定,於保險業辦理保險費收取作業之委外時,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應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受委託收取之保險費,直接解繳保險公司。
2.     惟,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保險經紀人代收保險費應係受要保人而非保險業委託。故,本辦法草案第八條第三款第二目「保險代理人應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直接解繳保險業」之規定,遂刪除保險業委託保險經紀人收取保險費之相關規定。
 

(三)        明定委外契約必須訂有契約期限

 

1.    依委外注意事項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保險業作業委外契約應載明之事項包括「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2.    依本辦法草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契約期限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之規定,除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保險業作業委外契約亦應載明「委外契約之期限」,以確保委外契約有明確到期日,以強化風險控管。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本辦法草案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本辦法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得於公告日(即114109)翌日起60日內,向金管會提供意見。
此外,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發布。據此,金管會應於總統114618日發布保險法第148條之3後六個月內發布本辦法,故本辦法預期可望於今年12月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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