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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開放申請設立數位保險公司


熊全迪/毛宜蕾

  為引進創新科技參與保險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開放設立數位保險公司,藉由引進創新營運模式,期以突破傳統保險業思維,提升經營效率與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已於114730日發布金管保綜字第11404928771號,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及「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規範。以下為此次修正之重點整理:
 
 

一、      鼓勵設立數位保險公司

 

參考國外經營模式以及考量保險實務運作難以完全以網路方式為之,將名稱修正為國際通稱之「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ance company digital insurer) 並將其定義修正為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
() 調降最低實收資本額至數位財產保險公司為5億,數位人身保險公司為10億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3)
() 刪除發起人須包含金融機構及具金融科技專業者之限制,而回歸由主管機關審查數位保險公司大股東之適格性,並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審查其負責人之專業資格條件。(原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4)
() 刪除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之期限限制,以利市場有充分時間籌組經營團隊,並規劃可行之營運模式。(原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2)
() 放寬數位保險公司之營運模式: 不限於以網路或電子方式為銷售行為(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
() 明定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得不受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所定最近1年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標準或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應為業界前80%等資格條件之限制,以利設立未滿1年之數位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5)
 

二、   開放外國保險業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

 

修正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明定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應檢具文件。如增訂「營運模式與保險商品及服務之規劃」之申請書格式,要求外國保險業者具體說明擬設立之數位保險分公司營運模式、保險商品與服務規劃、創新性說明與預期效益評估。
 

三、    強化創新經營能力之要求

 

() 創新比例門檻
數位保險公司自開始營業次年度起至設立許可函所定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保險費收入或銷售件數,每年應達所有保險商品總保險費收入或總銷售件數之20%,並於每年度結算日起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數據。
() 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明定數位保險公司檢附營業計畫書應記載具備一定獨特創新經營能力之營運模式、保險商品與服務之規劃、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之預期比例、所採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之可能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6)
 

四、    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相關規範

 

() 審查流程明確化
訂定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審查作業要點,明訂申請銷售、試辦創新保險商品與服務所需文件及流程。數位保險公司於送審保險商品前,應注意是否已經部門主管與法令遵循主管簽署分析報告,確認未侵害他人專利權,並就所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之可能風險採取適當風險管理機制等。
() 送審文件調整
修正「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附表,新增創新型商品適用之文件格式,以利主管機關審查數位保險公司送審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是否符合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2項所定要件即該保險商品或服務能「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且與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有顯著性差異,並能有效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消費者權益、增進消費者體驗或推動普惠金融」。
() 資訊揭露
增訂數位保險公司應於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經核准之日起十日內揭露揭露該產品或服務之名稱、足資他人辨識其創新範圍之相關資訊,及其他保險公司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申請或辦理相同保險商品或服務之期間,以利外界知悉數位保險公司受創新保護之保險商品或服務範圍。(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11)
() 創新商品保護期
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自主管機關核准銷售、試辦或創新實驗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其他保險公司不得申請或辦理相同保險商品或服務。(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
此次法規修正對於數位保險公司設立門檻放寬、營運彈性與創新型保險商品與服務的保障,為數位保險業務提供了更加友善的市場環境。

本所設有「保險專業分工小組」,如您對數位保險公司設立流程、營運計畫或創新商品申請有規劃與評估之需求,或對數位保險公司相關法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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