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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式爭議處理規則


俞允安

工程會日前訂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式爭議處理規則,其重點如下:

  • 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對於主辦機關辦理之申請及審核程式,認為違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有關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主辦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書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 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申請期限。惟申請及審核程式之進行,不因申請人提出異議而停止。但主辦機關認為有停止進行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如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主辦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時,異議人有權向工程會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會)提出申訴。


  • 申訴事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但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及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申訴審議判斷書應指明主辦機關有無違反本法及有關法令;經指明其有違反者,主辦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申訴會於完成審議前,如認有必要,得經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通知主辦機關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式,主辦機關應依通知辦理。申訴會為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申請人之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


  • 主辦機關認為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申請及審核程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申請及審核程式之進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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