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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圖片應查證著作財產權人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與第28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公開傳輸、改作其著作之權利。現今網路發達,常見行為人透過網路搜尋與下載圖片或照片。然而若於使用網路圖片、照片之前,未適當查證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或未查證圖片或照片之提供者有無取得合法使用權利?即可能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4年6月17日作成的113年度民著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中表示,被告雖然辯稱相關圖片是付費加入某素材網站會員後,經該網站授權下載,惟既然被告未能提出其付費下載圖片之證明,被告之抗辯無法採信。法院另表示,該素材網站於版權聲明已記載,該網站的作品是由用戶自行發布,網站沒有能力審查作品是否侵權等語,因此被告應該可以預見相關圖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問題,故被告未盡合理查證即下載並使用相關圖片,構成侵害著作權。
 
實務上常見於網路資料庫下載及使用圖片或照片之行為。然而,於使用或下載相關圖片之前,不論是否已向資料庫註冊或付費,仍應適當查證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以及查證資料庫有無取得合法使用權利?否則可能令法院認為未盡到交易上具有通常知識經驗之人,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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