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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賃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期間內出售者之處理方式


彭運鵾

依據財政部甫公佈之解釋令,廠商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方式報運進口之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間內出售者,若承購廠商已就相關貨物取得權責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文件時,准於國內辦理變更收貨人手續,相關貨物不須退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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