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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莊詠淇

為配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及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櫃買賣交易市場經紀手續費率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改採千分之一.四二五之上限費率,為配合此項費率制度之變革,將證券商違約損失準備之提列方式,由現行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百分之二提列違約損失準備,修正為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二八提列

另鑑於證券櫃買賣中心開放第二類股票交易,為合理控管證券自營買賣此類股票之風險,爰增訂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持有櫃買賣第二類股票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值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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