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企業合併時勞工有權決定去留並得請求資遣費



勞委會四月一日對勞基法第二十條作出解釋指出,事業單位於改組或轉讓期間,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定新約;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資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