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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共同體之外觀設計保護指導原則



為解決各會員國間對於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不一致之問題,歐盟於1998年10月13日針對工業設計之保護頒佈第98/71/EC號指導原則(European Directive 98/71/EC)。本指導原則包括21條條文,界定設計之定義、保護範圍、保護期限及因註冊而獲致之權利內涵等。根據本指導原則,各會員國必須在2001年10月28日前修改各該國之相關法規,以符合本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之重要規定包括如下:

  • 設計之定義:設計係指具有特色之一項產品之全部或部分外觀。前稱產品包括包裝(packaging)、裝訂形式(get-up)、圖形符號(graphical symbol)及印刷字頭(typographic typeface)等,但不包括電腦軟體。

  • 授與保護之前提要件: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已註冊之設計,並給予該設計之持有者排他權。再者,設計必須具有新穎性及特異性,始可獲保護。

  • 保護範疇:涵蓋任何不致造成已知使用人(informed user)不同整體印象之設計。

  • 保護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共計五年,且可延展,每次延展以五年為限,最多至自申請日起算二十五年。

  • 設計權權利範疇:設計權持有者有權使用其設計,並防止任何不特定第三者人未經其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設計。


  • 為配合98/71/EC指導原則,1993年首次提出之歐洲共同體設計之評議會規範草案(Proposal for 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Design),亦經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配合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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