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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及積體電路布局登記相關申請之處理期間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並公告之;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依同條規定,行政機關未能於前述二項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但以一次為限,且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受阻礙時,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智慧財產局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告各項專利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下:
專利申請事項 | 處理期間 |
發明案件初審查 | 十八個月 |
新型案件初審查 | 十六個月 |
新式樣案件初審查 | 十六個月 |
電機,化工類再審查 | 十八個月 |
機械,日用品類再審查 | 十五個月 |
新式樣案件再審查 | 十二個月 |
異議案件 | 十個月 |
舉發案件 | 十二個月 |
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式 | 六個月 |
專利權分割 | 三個月 |
專利申請事項 | 處理期間 |
專利權讓與登記 | 三個月 |
專利權繼承或授權登記 | 二個月 |
專利權質權設定,變更或消滅登記 | 二個月 |
特許實施 | 十八個月 |
特許實施補償金之核定 | 十二個月 |
專利權期間延長 | 十二個月 |
智慧財產局亦同時公告各項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相關申請之處理期間如下:
申請事項 | 處理期間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 | 三個月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撤銷案之審查 | 十二個月 |
其他申請 | 二個月 |
前述各期間之計算,自收文之日起算,但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