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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奧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


王懿融/陳惠靜

我國與奧地利日前協議雙方依其各自之法律,針對對方人民之專利及商標申請案件,互惠受理優先權請求。為此,智慧財產局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公告依照專利法及商標法相關規定,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第一次向奧地利專利局申請之發明、新型專利及商標案,得據以向我國主張優先權,惟,其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據了解,奧地利政府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以第127號政府公報公告與我國相互承認專利及商標優先權互惠關係。

目前與我國具專利優先權互惠關係之國家除奧地利外,尚包括澳大利亞,德國(發明及新型專利為限),瑞士,法國,日本,美國,利支登斯敦(發明及新型專利為限)及英國。而與我國具商標優先權互惠關係之國家地區則有美國、澳洲、法國及歐洲聯盟內部市場協和局(The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即歐盟商標局)。

根據中奧互惠之承認,並依我國商標主管機關實務,針對商標申請註冊案,任何國家之申請人得基於其第一次向奧地利或其他任一商標互惠國提出商標申請案,在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之內主張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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