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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代理人聲請再議的代理權限



告訴人在委任狀載明委任代理人為一切行為,包括聲請再議等權限,經告訴代理人代理提出告訴,而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代理人未另提出告訴人授權聲請再議之委任狀,即以告訴人名義聲請再議,是否合法,法院實務向來有不同見解。法務部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法八十九檢字第三一四九號函,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於告訴人委任其代理人的委任方式及代理權的範圍,並未設規定,則應視雙方委任的內容而定。告訴人在委任狀上若已明確記載授與代理人聲請再議之權限,則代理人以告訴人名義代為聲請再議,其再議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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