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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電子發票API使用規範



針對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下稱「API」)開發軟體產品、對外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之業者(下稱「開發者」),財政部於2023330日公告修正「電子發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規範」(下稱「API使用規範」),自2023331日生效(下稱「生效日」)。
 
除了API使用規範第四點新增API授權使用期間(至多不超過三年)、第六點新增開發者資訊安全制度應符合CNS 27001國家標準或ISO 27001國際標準等規定外,使用規範第五點針對開發者使用API及相關資訊,特別要求開發者不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及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令,以維護他人隱私、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要求:
 
1.     開發者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予產品使用者時,應取得產品使用者同意,並提供產品使用者請求停止使用、利用或刪除其電子發票資料、使用紀錄及相關資訊之必要權利(API使用規範第五點第二項)。
 
2.     開發者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予產品使用者時,應敘明產品使用者授權範圍,並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明確告知產品使用者有關電子發票資料、使用紀錄及相關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利用期間、利用地區、利用對象及利用方式(API使用規範第五點第四項)。
 
3.     開發者如欲蒐集、儲存產品使用者之電子發票資料、使用紀錄及相關資訊為電子發票服務範圍以外之利用,應告知產品使用者其利用目的、範圍、所涉法令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影響,取得產品使用者重新同意,並保留電子發票資料儲存與使用軌跡至少六個月(API使用規範第五點第三項)。
 
4.     開發者經產品使用者重新同意」對其電子發票資料、使用紀錄及相關資訊為電子發票服務範圍以外之利用時,不得從事以下行為:(1)剖繪特定營業人之營業秘密;(2)將產品使用者之電子發票資料、使用紀錄及個人或營業資訊,以任何形式提供或轉售予第三人;(3)從事其他侵害個資保護、第三人營業秘密或其他權益之行為(API使用規範第五點第五項)。
 
5.     開發者依使用規範第五點取得產品使用者之同意,每半年應重新取得,並留存其軌跡紀錄(API使用規範第五點第六項)。
 

修正後的API使用規範將適用於生效日前已申請使用API但尚未經財政部審核通過或生效日後始申請使用API的開發者,惟生效日前已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開發者,亦應於生效日起二年內重新申請審核,否則財政部將停止提供API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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