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行政函令之期滿廢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條文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與本條例有關之多項行政命令除因施行期間屆滿而當然廢止外,行政院亦有配合本條例之修正,重新發布各項有關命令之計畫。行政院業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正式公告廢止下列各項命令:

  • 重要產業適用範圍標準;

  •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大型購物中心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配合外交政策赴有邦交國家投資適用範圍標準;

  •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及

  •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交通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行政院將於彙整各部會意見後,預計於八十九年五、六月間依據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授權,訂定相關行政函令公告施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