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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



政府為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檢視與修正相關法規。由於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公訴罪的範圍,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與CPTPP規定有落差;另外,為符合 CPTPP 侵害情節重大才列為公訴罪的規定,立法院於2022415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由總統於202254公布,使我國著作權相關法律,與CPTPP之規定接軌。此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係因應我國加入CPTPP之時程,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重點及修正後條文如下:

 

一、修正100條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即公訴罪);並規定侵害情節重大是指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而「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之損害」三要件之情形。第100條修正後條文如下: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

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二、為配合第100條之修正,刪除現行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3項、第98條及第98條之1等有關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第9191條之1修正後條文如下:

 

()91條修正後條文: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91條之1修正後條文: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三、以上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係因應我國加入CPTPP之時程,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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