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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在音樂著作市場中,當利用人有取得音樂授權之需要時(例如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舉行演唱會、或是透過廣播電臺及電視節目撥放音樂),往往難以就個別音樂逐一尋覓著作人並與其洽談授權事宜。為解決此一問題,著作權法第81條第1、2條規範著作財產權人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以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於此情形下,多數著作人得將其著作交由集管團體管理,以利利用人統一與集管團體洽談授權。

目前國內針對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音樂MV著作均有成立集管團體,包含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等,利用人可依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等不同授權需求向集管團體洽詢。

集管團體係受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團體條例」,原名為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所規範,該條例自86年11月5日制定公布、後於99年2月10日修正施行。因實務運作仍存有若干弊端及問題,立法院於111年4月29日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的在使我國集管團體管理制度之運作更為健全,以維護會員權益及提升著作流通。

本次修正重點在於(一)增訂公眾諮詢機制、(二)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並就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三)增訂專責機關應輔導集管團體使用創新科技方法提升管理效率並降低利用著作成本、以及(四)增訂專責機關於集管團體違反法令時,有輔導或處罰規定。正式條文將以總統令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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