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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創投基金取得保險業資金之自律規範



有鑑於2021年東元公司經營權之爭而意外引發保險業可能因投資台灣創投基金而間接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權決策之問題,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創投公會」)為緩解主管機關對於台灣創投基金管理相對薄弱之疑慮,自行訂定「創業投資事業爭取及已取得保險業資金投資自律規範」(下稱「保險業資金投資自律規範」),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於2022112日核准備查,希望透過「自律」的方式,而為台灣創投基金之募資、經營與管理保留一定程度的彈性。

為強化創投基金自律的效果,經濟部甫於2022128日預告修正「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8條與第10條規定。

依據現行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及相關法規,創投基金如要爭取行政院國發基金、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等目的事業投資,必須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出具推薦函。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8條與第10條規定修正後,未來創投事業如要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推薦函以爭取保險業資金,必須先簽署保險業資金投資自律規範,且如該創投基金違反保險業資金投資自律規範規定且屬情節重大,經濟部工業局將不會核發推薦函給該創投基金負責人、代表人或主要經理人未來五年內所籌設或管理之創投事業。

因此,保險業資金投資自律規範之內容,對於有意取得或已經取得保險業資金之台灣創投基金至為重要。其中,最重要的兩點規定如下:

1.    創投基金不得以直接或其他間接方式介入其被投資事業經營權之爭。

2.    創投基金應於委託管理契約、有限合夥契約、營運計畫書或內部投資管理規則等相關文件中明訂下列事項:(1) 投資計畫及範圍、(2) 投資股東或合夥人出資額及其責任類型、(3) 投資股東或合夥人出資方式、條件及期限、(4) 存續期間、(5) 表決權多寡、(6) 投資後管理機制,如定期提供相關財務業務報告、實質受益人資訊揭露、利益衝突防範等、(7) 費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8) 權益轉讓、(9) 約定解散事由、(10) 投資股東退股或合夥人之退夥、(11) 清算、(12) 違約責任、(13)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14) 契約文件修改程序、(15) 配合保險業投資人遵循保險法、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9條及產壽險公會規定要求載明之項目。

台灣保險業豐沛的資金向來是創投業者想要積極爭取的對象,但在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未來修法後,加上已經通過之保險業資金投資自律規範,建議創投業者應該更審慎處理有關基金合約之安排,及後續投資後之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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