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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訂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



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83條,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檢附受試者招募廣告等相關文件。衛生署於2007年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下稱「本原則」),就招募廣告訂有相關遵循規範。為因應近年藥政改革及藥品臨床試驗相關法規修正,並保障受試者權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20211026日年公告修訂本原則,以供臨床試驗招募受試者之參考依據。

本次修訂之重點如下:

I.    招募廣告得刊載事項移除「試驗之預期效益」(第三條)

(I)      修訂前,招募廣告得刊載下列七款事項:「1. 試驗主持人姓名及地址。2. 試驗機構名稱及地址。3. 試驗目的或試驗概況。4. 主要納入及排除條件。5. 試驗之預期效益。6. 受試者應配合事項。7. 試驗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依衛福部相關函釋,本條為建議刊載內容,並未強制必須將所列項目全部納入。

(II)    本次修訂移除原第5款「試驗之預期效益」,以避免刊登試驗之預期效益,導致受試者對試驗潛在風險有錯誤認知。

II.    招募廣告不得刊載事項移除「費用補助」限制(第四條)

(I)     修訂前,招募廣告不得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或費用補助。

(II)    本次修訂移除「不得強調費用補助」的部分。據此,有關試驗之費用補助項目(如交通費、營養費、不便費等),倘經評估有必要刊登於招募廣告中,且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審查委會審查通過,則可刊載於招募廣告中,惟為避免強調之虞,仍不宜刊載補助金額。

III.   招募廣告刊載方式及管道(第五、六條)

(I)      修訂前,招募廣告不得於國中以下校園內刊登。

(II)    本次修訂後,為加強未成年之保護並避免假藉記者會或求職名義招募受試者,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外,不得於高中以下校園內、記者會及打工求職資訊分享為目的之社群網站中刊登或轉載招募廣告。惟如招募廣告內容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則就刊載於平面廣告、電子媒體與公開之社群網站,原則不予限制。

IV.   招募廣告應加註事項(第七條)

本次修訂新增招募廣告刊登須加註「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審查委會)審查核准」及「廣告文件版本日期」,且轉載(貼)不得修改內容。惟刊登時仍應注意本原則第四條第五款,不得強調臨床試驗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或人體試驗委員會(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以免誤導受試者對試驗潛在風險的認知。

如違法刊載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廣告,可能涉及違反醫療法及人體試驗管理辦法,主管機關得依醫療法得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令其中止該項人體試驗或人體試驗之審查,相關人員應予留意。

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繫本所醫藥食品專業分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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