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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本勞超過標準不准申請外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二月二十二日,對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而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數額或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招募許可之一定比例作出明確規範。自即日起,凡二百人以上製造業及營建業申請聘用外籍勞工,若二年內曾經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15.48% 以上者,其申請案將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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