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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發佈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



電腦軟體的專利適格性判斷一直在業界產生許多討論。部分原因即是規則不明確,造成判斷上產生困難。智慧局在2021年大幅修改並實施了「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簡稱電腦軟體基準),界定出更清楚的判斷方式。此外,因應日益蓬勃之專利申請及審查需求,智慧局針對資訊科技5大技術應用領域,撰寫20則案例(包含人工智慧案例7則、物聯網案例3則、區塊鏈案例3則、雲端應用案例3則及大據案例4則)說明,製作成「資訊科技專利審查案例彙編」乙文(https://www.tipo.gov.tw/tw/cp-85-900870-d6891-1.html)(簡稱案例彙編),於202216日發佈。

 

2021年實施之電腦軟體基準,發明適格性的判斷原則明確定義於第十二章第3節中。

上述流程可以理解為先粗略篩選「明顯符合」及「明顯不符合」的態樣,當無法明顯判斷的情況下時,才進入判斷是否符合「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要件。「明顯符合」之態樣,簡單來說包含與機器之控制(例如控制洗衣機、引擎、硬碟等)相關、及執行依據物體之性質(物理、化學、生物、電性等)之資訊處理(例如依據心臟之活動訊號、引擎轉速溫度數值進行資訊處理等)。「明顯不符合」之態樣包含非利用自然法則者非技術思想者。需注意的是,只要請求項中涉及利用電腦(CPU、處理器),判斷上就會暫時歸類為利用自然法則,而不落入「明顯不符合」。「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之判斷,係指藉由電腦軟體與硬體資源之協同運作,依據資訊處理之目的建構出特定的資訊處理裝置或方法。

 

在案例彙編的案例6中舉一神經網路系統為例,就其記載的請求項12之適格性進行判斷。案例6之請求項12皆非執行對於機器之控制,亦非伴隨控制之處理,且請求項12處理之資訊並未定義為依據物體之技術性質的資訊處理,故皆未「明顯符合」發明定義。再者,請求項12之標的為「系統」發明,涉及利用電腦,隱含具有軟硬體共同完成,故皆未「明顯不符合」。最後,依據「藉助電腦軟體之資訊處理係利用硬體資源具體實現」要件,判斷出案例6中僅有請求項2符合發明定義。

 

在案例彙編中提供的20則案例中,除了詳述發明適格性的判斷過程,另就說明書是否可以據以實現、請求項中所載特徵是否具技術效果、請求項明確性、以及進步性的判斷等專利要件加以闡述說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申請人可藉由參考案例彙編,使申請電腦軟體專利更容易上手,以期提升整體電腦軟體專利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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