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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修正



我國與他國之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最早可追溯自2013122日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開始施實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隨後,於201611日,智慧財產局亦開始與韓國智慧局進行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迄今,與我國智慧財產局有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之國家仍僅為日本及韓國。

 

然而,臺日早期適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之專利僅限於發明或新型專利。於2019年,我國始與日本進一步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

 

配合上述變革,智慧財產局爰於今(2021)年,修正原「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之第二點及第五點,修正內容包含以下項目:

 

1.     將原本關於專利種類限制之部分刪除,始其明確適用所有專利種類。

2.     明定各類專利申請人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日本特許廳核發專利申請案之存取碼之期限,其中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設計專利申請案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0個月內。

 

本次修正內容將於2022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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