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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註冊作為美國商標申請之基礎,取得商標註冊保護之先機


廖雍倫/ 高尹文/李仁傑

壹、前言

隨著各國疫情因疫苗覆蓋率提升而趨緩,甚至已經開始實行國境開放的政策。本還在觀望疫情走向的人們,也逐漸開始進行新一波的商業計畫。其中,像是近期爆紅的「元宇宙(Metaverse)」,隨著臉書創辦人祖克伯(Mark Zuckerberg)將臉書(Facebook)改名,人們將精神關注到虛實交錯的新商業模式討論中,包括知名運動品牌Nike也開始進行在虛擬世界中的商標布局行動,以期在未來商業模式中搶得先機。

然而,將焦點轉回現實世界,有別於還在發展的虛擬空間市場,為了現實世界市場在疫情後的復甦,加上面對各品牌利用AI人工智慧分析搶市,而愈發競爭的消費市場,品牌業者紛紛針對新世代的商品與服務進行商標布局,尤其是在擁有世界第一規模消費市場的美國,絕對是兵家必爭之地。

接續本專題先前介紹的美國商標申請制度介紹,本文著墨於以他國註冊作為美國商標申請案之基礎,所可獲得程序上之便利與實質上之優點,並提示若干注意事項,以提供企業主商標布局策略之參考。

 

貳、美國兼採商標使用主義與商標註冊主義,原則上需使用商標始能獲准註冊

包括我國在內之多數採取「註冊主義」的國家,多不以商標之使用作為取得註冊之要件,而係基於商標圖樣本身具有識別性、無與在先申請或註冊之前案相同或近似,且無其他不得註冊之情況下,即可獲准註冊;有別於此,美國對於商標申請兼採「使用主義」與「註冊主義」,原則上以「商標之實際使用」做為取得註冊之要件,亦即,多數商標申請人須基於「商標已實際使用」或「意圖使用」作為申請之基礎以提出美國商標註冊申請案。

商標註冊申請案如以「商標已實際使用」作為申請基礎,須於申請之初即提出商標已實際使用之宣誓暨商標於美國使用之證據;如於申請之初無法提出使用宣誓暨使用證據,則可以「意圖使用」作為商標申請之基礎,於商標獲得許可通知後,再行提交使用宣誓暨使用證據,作為准予註冊之要件。惟因美國商標申請案之審查流程費時約1216個月,若相關產品與服務無法於1216個月內於美國進行上市,將無法及時於商標獲得許可通知後,提呈使用宣誓暨使用證據,造成商標申請案程序上之延宕。

 

參、善用他國註冊作為申請基礎,取得商標註冊保護之先機

依美國相關法規之規範,確於外國獲准註冊之商標,如合於規定,商標申請人僅需敘明其係善意欲於商業上使用商標,於申請之過程中毋須提呈使用宣誓暨使用證據,即可先行使商標於美國取得註冊。

有鑑於此,如產品或服務確有在美上市之計畫,惟上市之時程因生產線安排、原物料運送、物流、通路之規劃等各種因素,而無法於1~2年內上市、或企業主因應多國市場拓展布線之計畫,而有同時進行多國商標布局之需求,此種情形下,因產品或服務在美上市之時程尚未確定,企業主多難以於商標申請之初或商標獲得許可通知後即提出商標使用宣誓暨商標在美國之使用證據,這時即可善用「他國註冊」作為美國商標申請案之基礎,免除申請程序中提呈使用宣誓暨使用證據之環節,使商標申請案於審定公告之異議期間屆滿後,即先行取得註冊,而使商標在美國獲得保護。

此外,部分國內中小企業,或因種種因素之考量,時有以企業負責人個人名義進行商標註冊申請之情形,此時,如企業負責人個人兼具有美國與台灣或其他國家之國籍(即雙重國籍之情形),依美國現行商標申請實務,該雙重國籍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出之美國商標申請案,亦有「他國註冊」作為商標申請基礎之適用。

 

肆、結論

多數台灣廠商都有進軍美國市場的計劃,然開拓美國市場所需要花費的成本皆高,需經多方評估將風險控制在可耐受的範圍,以他國註冊作為美國商標註冊申請之基礎,正是尚未在美國營運卻已在台灣註冊商標的廠商,提前做商標布局的一大利多。

惟須注意,依美國商標法規之規定,商標於取得註冊後,若持續3年皆未使用,該商標之註冊即有遭他人申請廢止之風險;此外,無論係採用何種申請基礎,依美國相關商標法規之規範,商標註冊後之第5~6年間,皆須提交商標使用宣誓暨使用證據,如未提交商標使用宣誓暨使用證據,將使商標之註冊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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