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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闡釋商標侵權善意先使用抗辯之要件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70號刑事裁定針對違反商標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商標侵權物品事件,闡釋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善意先使用得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者,係以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為其要件。若不能證明係「善意先使用」,自不能主張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之拘束。又商品是否為真品,以該商品是否產自所標示之生產者,或該生產者所授權製造。因此,商品之製造流通日期早於商標權人取得商標之日期者,並不表示該商品皆為其商標所表示之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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