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金管會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保險部分)之修正內容


郭令瑜/陳芃穎/張淑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2021831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1004932511號函,就其職掌法令關於保險業務部分,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公告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如下表,並自即日生效,金管會20191030日金管保綜字第10804953925號公告,則自即日停止適用。

 

法規名稱

條次(項次、款次)

法規文字內容

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事項除外)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第三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保險法

第一百零六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保險法

第一百十六條第一、二、六項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一、   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二十條第三項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終止保險契約前,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通知到達後十日內補正;要保人於終止契約通知到達前補正者,保險人不得終止契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

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四十條第一項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五十條

(第一項關於查驗保險證之規定除外)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

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未繳納前,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辦理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