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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解釋


郭令瑜/陳芃穎/張淑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191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004934441號令,就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進行解釋,並廢止財政部2001910日台財保字第0900707707號函。相關規範說明如下: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指最近一年內發行公司債或免保證商業本票公司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aa3等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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