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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陳芃穎/張淑芬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二年三月六日訂定施行,曾歷經二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本次考量保戶對外幣保單之需求,並為提高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共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提高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壽險業者資產負債配置效率,並綜合考量保戶之外幣需求、保戶匯率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臺、外幣保險商品發展之衡平性,及避免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因投資外國發行人於我國專業板國際債券市場發行之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而重複計算,爰修正現行人身保險業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得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二)

        二、配合第十五條之二所定公式由百分之三十五提升至百分之四十,併同修正第十五條第八項第二款所列投資比例限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為使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申請表內容與現行法規文字具一致性,爰配合修正申請表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五條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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