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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規劃及二代回台系列-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條文重點簡介



 
一、背景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本法)修正條文在1106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法於1061122日制定公布,並於10772日施行,而本次修法目的在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簡化申請工作、居留程序,增加渠等長期留臺誘因,並完備其家庭團聚及健保需求,期待能使更多國際優秀人才在臺灣發展、工作,以打造臺灣成為亞太地區人才匯聚中心,成為「亞洲矽谷」
 
 
值得注意的是,早年台灣許多企業家於子女年幼時即將之送往國外受教育、生活並工作,又希望這些身在海外的子女長大後可以回台接任事業或管理資產。然而,常見的情形是,該等海外子女在國外往往已憑藉自身專業而於國外工作略有所成,放不下在國外多年打拼累積的人脈與實績,且通常會考量其若貿然回台,也不確定是否能順利接班企業一代之事業。準此,若在台灣繼續有同外國一樣施展抱負與專業的機會,對於鼓勵企業二代回台工作與生活會有相當大的幫助。
 
以下將簡介本法修正草案三大重點及相關措施,俾使欲來臺工作之外國優秀人才或欲延攬人才之雇主得以預先參考、規劃。
 
 
二、修正條文三大重點
 
(一)新增專業工作適用對象
修正條文首先放寬專業工作範疇,於專業工作定義增加外國學科教師、實驗教育工作(修正條文第四條),原本高中以下之外國學校教師僅得教授外國語文,然為回應海外人才回國子女教育需求及配合政府雙語國家政策,建構使用英文之環境,故納入外國學科教師為專業工作。另考慮實驗教育之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亦屬專業工作,故一併納入。
 
修正條文另增列特定專業人才專長領域及認定規定,完整列出八大領域,並新增國防領域及增加主管機關(國發會)會商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此外,修正條文亦鬆綁優秀畢業生來臺工作資格,全球前五百大大學畢業生來台從事技術性、專門性工作,得免除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加居留及依親友善規定
申請工作許可的簡化,原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若被許可永久居留,仍須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未來則無需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就業金卡原期滿須重新申請,未來得申請延期居留6+6個月。(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而原以免簽或停簽入境者須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始可申請居留證,未來得直接改辦居留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放寬申請永久居留之相關規定,考慮到外國專業人才跨國移動頻繁,為強化延攬力道,申請永久居留期間由每年183日,改為平均每年183日,並縮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與居年限由5年降為3年,又在臺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可折抵申請永居年限一至二年(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依親親屬申請永居年限則同本人計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社會保障及租稅措施
修正條文首先增列健保納保免等待期對象,原僅受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得直接加入健保,未來外國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為雇主及自營業主之本人及依親親屬亦可直接加保,免除六個月等待期(修正條文第21條)。
增列退休保障適用對象,放寬未受聘者許可永居得適用勞退新制,納入修正條文第10條未受聘僱之自由藝術工作者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修正條文第22條),另將教師月退休金適用對象擴及如中研院等研究人員,不限於學校教師許可永久居留者領取。最後,延長租稅優惠,使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年限由3年延長到5年(修正條文第20條)。
 
 
三、結論
 
綜合以上,本次修法三大重點包括新增專業工作適用對象增加居留及依親友善規定優化社會保障及租稅措施,在在顯示臺灣政府對延攬外國優秀人才態度積極,建議有規劃來台工作者、在台就學考慮留台發展者以及欲延攬外國優秀人才的企業主,參考以上簡介,事先做好規劃,促成各方雙贏。
 
此外,本法修正草案的出爐,雖非特別為企業家族之傳承考量所設,但其內容卻正好可使有接班安排的企業家族,其企業二代回台誘因更加強烈,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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