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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繁殖之植物應屬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二年一月十九日作成一項判決指出:種子及自種子繁殖之植物屬可予專利之標的。該法院另指明:現今人類已知如何修飾植物,並可使用較佳之植物學知識及相關寄存規定而精確描述植物專利;一九九三年制訂之植物保護法案已放寬書面敘述之要求,此可促使適當描述植物新品種;一九七年制訂之植物種苗保護法案適用於種子生長及地下莖繁殖之植物,其申請不須經深入審查,專利法及植物種苗保護法案二者並無衝突;故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所稱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應包括種子及自種子繁殖之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