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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繁殖之植物應屬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二年一月十九日作成一項判決指出:種子及自種子繁殖之植物屬可予專利之標的。該法院另指明:現今人類已知如何修飾植物,並可使用較佳之植物學知識及相關寄存規定而精確描述植物專利;一九九三年制訂之植物保護法案已放寬書面敘述之要求,此可促使適當描述植物新品種;一九七年制訂之植物種苗保護法案適用於種子生長及地下莖繁殖之植物,其申請不須經深入審查,專利法及植物種苗保護法案二者並無衝突;故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所稱可予專利保護之標的應包括種子及自種子繁殖之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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