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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


宋天祥/ 熊全迪/宋怡宣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於民國110610日發產字第1101000360B號令訂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期使包括保險業在內之民間企業能將資金挹注於投資重要策略性產業的國內私募股權基金(以下簡稱「PE」),以大幅促進產業及經濟發展。

管理要點之主要內容如下:
1.    PE資金規模及專業性之要求:(管理要點第二點)
(1)  其公司資本總額或有限合夥約定出資總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  管理、運用基金之專業團隊應有三人以上,並具有管理股權基金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 識,能對潛在標的事業進行評估、投資決策,並對其進行投資後管理。   

2.   PE所投資之重要策略性產業:(管理要點第三點)
包含資訊及數位、資訊安全、精準健康、國防及戰略、綠能科技、民生及戰備、亞洲矽谷、生技醫藥、智慧機械、循環經濟、新農業產業,以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公共建設、具升級或轉型需求之產業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政策方向之產業。  

3.   PE之資格認定:(管理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具備管理要點指定條件之PE,可向國發會申請出具資格函,以取得民間資金。其指定條件包括:

(1)  股東或有限合夥人之投資意向書投資承諾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應達資本總額或約定出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2)  經營團隊應具投資或管理股權基金,或符合公司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所定投資事業之經驗。
(3)  籌資計畫之擬投資產業領域符合重要策略性產業所定範圍,且應合理可行。
(4)  具完整投資決策機制及程序,並設置內部投資審查編制。
(5)  具完整投資後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定期審視被投資事業之財務報告、更新基金投資帳務明細及追蹤投資績效。

4.     PE申請國發會資格函之應備文件,包括:(管理要點第五點)
(1)   申請書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之基本資料(包括章程、相關名冊、出資額等資訊)。
(3)   主要經營團隊或普通合夥人履歷。
(4)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或有限合夥契約。
(5)   具有完整之投資決策機制及投資後風險管理機制之證明文件。
(6)   籌資計畫書及投資意向書。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5.    PE之查核與管控措施:(管理要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二點)
PE
於完成資金募集後一個月內應檢附股東/董事/監察人(有限合夥事業則為合夥人)及實質受益人之名冊予國發會備查,並應自開始投資之營業年度起五年內,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國發會申報業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國發會並得於必要時派員查核上述資料。

根據上述管理要點之規定,國發會所認定之PE可投資之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領域可謂相當多元,此新制有望大幅開拓PE之資金來源,積極推進整體產業發展。若您對於PE暨上述投資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新制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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