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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介


陳芃穎/張淑芬

行政院於10912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院會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11054日三讀通過。本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

(一)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以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之額度;另增列保險業得投資符合條件之免保證商業本票。(修正條文第146條之1、第146條之3

(二)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限制,由原不得逾1/3席次提高至2/3席次,以及增訂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共建設公司董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該被投資公司董事會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以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並增加其投資意願及強化對被投資對象之監督管理機制,並兼顧促進社會公益及經濟發展目的。(修正條文第146條之5

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

趨同國際制度,增訂淨值比率併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量標準,合理反映風險。(修正條文第143條之4、第143條之5、第143條之6、第149條)

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

(一)增訂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保險業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之管理。(修正條文第137條)

(二)明定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主管機關授權規範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以及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以明確負責人應遵行事項及法律效果,並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137條之1

(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提升現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並配合調整處罰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146條之2及第168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保險法修正通過後所涉後續須配合修正之相關子法,如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或公共建設之相關規範,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研議發布,以達到引導保險業資金協助國內產業發展及健全保險業監理之相關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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