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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正
日本專利法業經修正,並自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一.專利保護之強化
依修正後專利法規定,法院得依一方當事人之要求令他方當事人提供舉證侵害之必要文件。持有前述文件之一方如有合理之理由,得拒絕提供該等文件,惟,其應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專利權人主張系爭產品或方法已構成侵害時,除有適當理由,涉嫌被告必須揭示其針對專利權人所指稱產品或方法所涉行為之相關事實,以為反駁。
依修正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得根據下列公式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金額=(已販售之侵權產品數量)×(專利權人本可賺取之單位利潤)
法院得根據任一方當事人之請求,委請鑑價師針對任何與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有關之事宜,進行評估。雙方當事人均應配合提供必要資料予鑑價師。當侵害行為已確認而損害賠償金額之證明極為困難時,法院得依審判及證據之考量,逕行判處合理之賠償金額。
1.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專利權實施之許可過程自專利獲頒後費時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及
2.專利權延長之申請應在原專利權期間屆滿六個月以前為之。前述二項條件已刪除。
二.專利之加速獲頒
三.專利規費之調降
針對額外申請專利範圍之實審申請費用及年費均予調降。
四.申請流程之簡化
五.其他
鑒於資訊之取得已不再限於以出版品發表之方式,日本專利法第29(1) 條規定已修正為:發明在申請前有下列任一情事者,將喪失新穎性:
專利法第三十條有關例外不喪失新穎性之規定亦配合加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