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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院案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與侵權判斷



於專利侵權判斷時,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技術名詞應如何解釋,對於侵權成立與否往往有關鍵性的影響。智慧財產法院於20212月底針對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控告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侵害其「夾燈」專利案件,作成109年民專訴字第30號一審民事判決。該案之判決重點之一在於:當專利說明書沒有清楚地定義一技術名詞時,於解釋該名詞時,除了參考說明書之內容,尚可參考公信力高的辭典;同時考量被控侵權物的實際操作應用情況是否合於發明目的,以劃定合理的專利權範圍、決定是否侵權。

 

本案涉及夾持於電腦螢幕上方之夾燈之「配重」(請參下圖,摘自判決圖示),該配重係設於夾件的兩側中的一側(與光源的相反側)。於此判決中,法院雖再次重申「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專利權,首先應依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並得參酌說明書內容解釋請求項中之用語,惟不得將說明書中所載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惟而何種程度之重量始符合系爭專利「配重」之定義?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此僅強調須有助於使夾燈的重心延伸線能通過或接近螢幕外殼上表面,提供一抵抗光源及夾件之一側旋轉之反向轉矩,以平衡相對側之燈連接部及光源之重量。

 

 

 

 

 

 

 

 

 

 

 

 

 


 

 

 

 

 

 

原告認為「配重」應採較寬廣解釋,原則上只要能產生相反於光源之力矩之「一定重量結構」,可降低夾持結構側邊所承受的扭矩、增加穩定度者,均應視為配重(同時主張被控侵權產品之夾件的第二側已是具有相當重量之結構,故具有配重);被告則認為應採較限縮解釋,除了提供抵抗光源旋轉之反向轉矩,尚須足使夾燈的重心延伸線通過螢幕外殼之上表面,以使夾燈在即使不使用膠或磁力等固持方式之情況下,仍然穩定不易掉落(同時主張被控侵權產品必須採用雙面膠與磁鐵方能穩固於螢幕殼體,故不具有配重)。

 

法院就此特別參酌「國家教育研究院力學名詞辭典」中關於「配重」之名詞解釋--係為維持動態或靜態之平衡所加上之重量者稱之--,並參酌說明書內容,將「配重」解釋為:「位於第二夾持部上之具有重量之結構,該重量須足以使第二夾持部於夾燈設置於螢幕上時,提供一抵抗光源及第一夾件旋轉之反向轉矩,使夾燈的重心延伸線通過或接近螢幕被夾持處之上表面」,並認為根據說明書所述關於增加夾燈固定於該結構側邊時的穩定度之記載,「並未如原告對配重之解釋具有『一定重量』即可,否則任何物體都有一定的重量,必須進一步說明重量之配置條件。」

 

法院於判決中,另外審酌了被告提出之實驗影片,該影片顯示若不使用雙面膠與磁鐵輔助,被控侵權產品無法在各種不同螢幕殼體上均穩定地架設。法院就此似認為僅憑被控侵權產品之重量分配的設計不足以達成系爭專利以配重提升穩定度之發明目的。根據前述法院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對照被控侵權產品之實際應用情況,法院最後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之第二夾持部上雖設有墊片與磁鐵,但其重量明顯小於光源與第一夾件之重量,不足以提供一抵抗光源及第一夾件旋轉之反向轉矩,因此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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