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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修正



我國專利舉發制度,早年原則上採行採書面審查。為使當事人在專利舉發案審查中能充分表達意見,並簡化當事人後續行政救濟之程序,智慧財產局於2018330日為舉發案件引入聽證程序。在舉發聽證制度實施後首年期間,智慧財產局在參考聽證實務經驗及多方意見之後,於201985日公告實施第一次修正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下稱2019版)。

 

今年(2021年),智慧財產局針對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進行再次修正,並於28日公告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修正規定」(下稱2021版)。因2019版相較於2018年首次實施的聽證作業方案已臻完善,故2021版僅在2019版的基礎上進行小幅度的調整,包含:

 

(一)           強調聽證前文件/證據呈送的時限(2021版第4.1點):「聽證公告前,本局應將當事人合法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證據轉送給對造當事人;聽證公告後至聽證期日10日前,當事人僅得依本局聽證通知函所列事項,以書面提出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並同時送交對造當事人」。2019版第9.9點亦設有文件呈送時限規範,此次2021版將其內容提前列於第4.1點,當事人對於時效應更加掌握及重視;

(二)           限制聽證前舉發人所提文件內容(2021版第4.2點):「舉發人所提陳述書或聽證辯論意旨書,變更原舉發理由之法條或具體事實或具體事實與證據之關係者,依法不予審酌」。聽證程序的目的在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機會,在聽證中若舉發人於原舉發理由之外另行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則對造當事人在準備不週的情況下恐無法於聽證程序中提供答覆,顯悖於聽證程序所給予兩造充分表達意見的意旨。故2021版對聽證前舉發人所提文件內容明文加以限制;

(三)           提升聽證程序中使用外語的便利性(2021版第14點):「聽證時,應用國語,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者,得向本局申請翻譯人員」。參與聽證程序的人員可包含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代理人、主持人。因應國際化的趨勢,聽證程序參與人員可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並由智慧財產局的翻譯人員進行翻譯,大大增加了外語人士參與聽證程序的便利性。

 

智慧財產局就實務運作情形,逐步修正舉發聽證作業方案,以建立更完善的審查流程。社會大眾應可期待更加完善的舉發審查品質、以及更具公信力的舉發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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