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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針對108年11月1日施行之新專利法發佈審查實務問答集



108年11月1日施行之新專利法(下稱108年專利法),特別針對舉發程序中兩造提出攻擊與防禦方法之時間點,設下較舊法更為嚴格之限制,以避免延宕審查並提升舉發審查效能。相關審查基準並於同日發佈施行。在新法實施近一年後,智慧財產局彙整實務上常見爭議問題,於2020年11月發布「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審查實務Q&A彙編」(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09-883547-33d84-101.html)乙文(以下簡稱Q&A彙編),就108年專利法相關規定於具體個案中之解釋及適用,提供更為細節的指引,摘要如下。

一、  舉發理由及證據之3個月提出期限具強制性

108年專利法實施前,舊專利法第73條雖亦就舉發人提出理由及證據設有「1個月」之期間限制,唯仍有「在審定前提出之證據,專利專責機關皆應審酌」之但書規定,故實際上該「1個月」之限制並非屬強制規定。實務上常有舉發人於審查程序中不斷呈送理由或證據,導致舉發審查程序延宕。108年專利法則調整前述規定,明確要求舉發人於提出舉發後,僅能於「3個月」之法定期限內補提理由或證據,並加上「逾期則不予審酌」之法律效果,藉此期能大幅縮短審查時程。

惟108年專利法實施以來,仍有當事人對於上開新規定究否具強制性有所疑問,常透過例如先去電智慧局表達呈送補充理由的意願、聲明所提出者為補強證據非新證據、強調所提書狀為補充意見書而非「舉發補充理由書」等等方式,企求將新攻擊防禦方法引入審查程序之機會。智慧局於此次發布之Q&A彙編中,即明文揭載舉發人不論以何種形式提出理由或證據,只要時間點超過3個月法定期限,皆不予審酌,且不得申請展期;僅有當舉發人係應智慧局要求而提出補充資料(如舉發證據之全文翻譯等)時,可例外不受3個月法定期限之限制。

需注意者,上開「3個月」時限之規範係針對舉發人提出舉發證據及理由所設者。至於專利權人方面,縱已逾智慧局通知答辯之期限,只要在舉發審定前提出,智慧局仍會加以審查。

二、  當事人受智慧局通知而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不能超出智慧局通知闡明之範圍

關於舉發人的補充理由及專利權人的答辯,修法前之舊專利法並未明確規定可提出之次數及期限,僅規定在智慧局認定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時,智慧局有「逕予審查」之裁量權。然實務上此等裁量權之運用甚為保守,至多只在審查已進行多時、當事人不斷交替提出補充理由或補充答辯之後,導致程序遲遲無法完結時,始見智慧局引用此規定終結舉發之審查。為解決此問題,108年專利法規定:當智慧局認為有必要時而通知舉發人陳述意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或申復時,答覆之期限僅有1個月,逾期提出者,除事先申請展期並獲准許者外,原則上不予審酌。

惟舉發人可否利用接獲智慧局通知之便,於此際提出原已因逾舉發提出後3個月期限而無法提出之新理由或新證據?在智慧局此次發佈之Q&A彙編中指出,舉發人新理由或新證據若明顯超出通知闡明之範圍,而與縮短舉發案件審查時程之立法目的相悖者,即不予審酌。

三、  逾期更正之補救

關於專利權人於舉發程序中進行更正之時機點及次數,舊專利法並未特別限制,常見專利權人多次提出更正,導致審查程序之延宕。108年專利法乃明定:於舉發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接獲智慧局通知答辯、對舉發人補提證據理由之補充答辯、受智慧局通知不准更正之申復期間,始得申請更正。但有訴訟案件繫屬中,有更正之必要時,不受前述三種期間限制。

依據108年專利法,專利權人在上述三種期間屆滿後始提出之更正,皆不受理。惟若專利權人在逾期後同時提出答辯及更正,因智慧局應審酌專利權人在審定前提出的答辯(如前第一點所述),但在更正不受理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提出的答辯將失所附麗,此種情形應如何解決?此次智慧局發佈之Q&A彙編即指出:審查人員應發函敘明請專利權人依更正前之請求項重提答辯,如此專利權人可考慮是否在期限內重提更正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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