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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之用語不同,未必即未落入文義讀取範圍



專利制度授予專利權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藉由「申請專利範圍」作為保護其專利權之法律文件,以供公眾知悉其所擁有之權利範圍。於專利侵權爭議比對所涉專利及被控侵權產品時,首先需確認兩者間是否具有相同之技術特徵,以確認是否該當文義讀取。

然而,當所涉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對時,其對應元件若為用語不同之構件(例如「插銷」與「螺栓」),是否可直接認定兩者為不同之技術特徵,而作成文義不讀取之結論?智慧財產法院於109年10月15日作成之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認為「插銷」與「螺栓」兩用語間關係如何,非僅以兩者分屬不同構件,即可逕自論斷未落入文義範圍,而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以探究系爭專利整體發明所賦予該「插銷」用語之真正意義後,始能判斷。

該判決指出,在進行專利侵權判斷時,不宜僅限於專利請求項文字用語之字面意義,以免因文字表達之侷限性而過度狹隘的限制專利權人保護範圍,對於所涉專利構件之理解,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以探究專利整體發明所賦予該用語之真正意義。而所謂技術特徵「相同」者,係指專利請求項與被控侵權物品二者對應的技術特徵「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及「被控侵權物品技術特徵為專利對應技術特徵的下位概念技術特徵」三種主要態樣。

法院於該個案中認定,依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理解,「插銷」及「螺栓」分屬不同元件,顯已不符合前述第1、2種態樣。至於第3種態樣(即上下位關係),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位記載,系爭專利「插銷」用詞應指一般可快速鬆脫而可達易於組裝及拆卸之同族或同類總括概念構件,與「螺栓」以穩固連結不易鬆脫為特點者,兩者作用及功能顯然有異,應認為並無上下位之對應關係。故最終認定兩構件未符合「文義讀取」,被控侵權產品並未構成專利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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