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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地理名稱作為商標亦有構成攀附他人品牌的可能



參加人以系爭註冊第158031「約克夏茶York shiretea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42類服務,有違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第11款規定,對系爭商標提起評定申請。經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做成系爭商標註冊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依法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09號行政判決之見解如下:
一、       系爭商標以外文「York shire」及中文「約克夏」為引人注意之主要識別部分,故系爭商標予人認知為外文「York shire」結合「tea」及中文「約克夏」結合「茶」且互為中英譯文字之印象。
二、       系爭商標中之外文「Yorkshire」為地理名稱,該地以豐富之人文遺跡及自然景觀而廣為人知,足認於系爭商標註冊時(9121日),我國消費者應可知悉「Yorkshire」/約克郡為英國知名歷史地名。
三、       原告及其前手皆為我國法人,且原告亦未提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實際上確實來自英國約克郡或與英國約克郡有所關連之事證,顯見系爭商標與其所指定服務間應有名不符實之情事,有使人混淆誤認商品原產地之虞。
四、       據參加人所提供,原告曾於主要線上購物網站銷售其「YORKSHIRE TEA」(約克夏茶)產品,足認原告使用系爭商標有攀附與參加人具備連結關係之品牌與地理名稱的聲譽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原產地在臺灣之系爭商標商品為產自「YORKSHIRE」(約克郡)之虞。
本案法官認定系爭商標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適用,原告之訴駁回。原告繼又對本案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84號裁定認定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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