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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自2020年9月1日生效施行



2020年7月24日,智慧財產局公告「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下稱「要點」)草案,經彙整各界意見後,該要點於2020年8月25日正式發布,並自2020年9月1日生效施行。實務上本准許第三方(即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任何人)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檢具證據資料向智慧財產局陳述該發明專利申請案應不予專利之理由,但直至2012年11月9日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後,第三方意見之提出始有法令依據。該條文甫又於2020年6月24日修正,放寬意見提交之時點限制。智慧財產局此次再就相關細節制定作業要點,俾供社會大眾有所遵循。

依據上開作業要點,第三方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如認為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專利法第46條規定之不予專利情事,得填具「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書」,並檢附引證文件書目表、理由書及相關事證文件,透過書面或電子申請系統向智慧財產局提交。若其提出之意見有未具體明確、文件無法辨識、與申請案無關、未依規定提交、或針對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撤回或不受理或審定等情形者,智慧財產局得不予處理。

針對一案兩請之案件,縱新型專利已公告,第三方仍得針對審查中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提出第三方意見。

需注意,依據上開要點,智慧財產局固需將第三方意見通知專利申請人,使申請人有陳述意見機會,但至於處理情形如何、該專利申請案最後之准駁與否,智慧財產局則無須通知提交意見之第三方。此外,發明專利申請案於早期公開或審定公告後,智慧財產局會將第三方提交之「引證文件書目表」公開於該局之公開資訊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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