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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組合動機中技術領域關連性之判斷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向來是判斷專利「進步性」之重要標準,原則需綜合考量複數引證間「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

於具體個案中,當複數引證之技術領域及所欲解決問題存有差異時,司法實務如何就關連性、共通性進行考量及判斷,即值得觀察與留意。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7月30日109年度判字第411號行政判決即就此一議題進行完整之分析及論述,殊值參考。個案中,系爭專利為「風扇及其製造方法」專利,而舉發證據中,證據1為主軸馬達專利,證據2為風扇及馬達專利,證據3為風扇專利,證據5則為薄形化風扇轉子專利,並未與系爭專利完全相同,是以,專利權人於舉發訴訟中,主張其非主軸馬達之製造商,不具有相關製造經驗與知識,且載有主軸馬達之引證欠缺技術領域關連性。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明確表示,判斷舉發證據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得就應用該技術之物、原理、機制或作用等予以考量。由於風扇與主軸馬達均係以馬達旋轉作為原理,故就風扇相關技術領域者而言,於進行風扇之馬達構造研發及創作時,即可能參考主軸馬達之技術內容,其二者間之技術領域即屬相關,據此認定前揭複數引證具備技術領域之關連性。

此外,在判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證據1所欲解決問題為提供一種結構及組裝方法簡單,並具有優異耐衝擊性及提高軸承壽命之主軸電動機,證據2所欲解決問題則係改善馬達自我散熱,證據5所欲解決問題係使薄型化風扇轉子可強化其熱變形能力,並增進其組裝精度,至證據3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故僅揭露習用葉輪強化轉軸與輪轂結合強度之結構,而未記載其所欲解決之問題,是由上開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無從認定證據1、2、3、5所欲解決問題相同。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探究各證據說明書之記載,認定系爭專利之發明係為解決薄型風扇之馬達結構問題,而證據1、2、3、5均係為解決電子產品小型化,其馬達須薄型化而衍生之結構設計相關問題,故複數證據所欲解決問題亦具有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具有動機參考該複數證據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加以結合。

此外,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確立,專利權人雖主張原判決僅以引證之專利說明書所載內容確立「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最高行政法院仍重申法院於訴訟程序中,可透過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及舉發人所提證據揭露之技術內容,藉以形成「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於申請日之技術水準,並據以認定舉發證據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綜上,當複數舉發證據之技術內容、技術領域及所欲解決問題存有不同時,仍可就應用該技術之物、原理、機制或作用等予以考量,以判斷其關連性及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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