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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自109年9月1日施行



為減少申請人對於生物材料相關發明重複寄存之負擔,經濟部於10991日發布並施行「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
 
台灣非布達佩斯條約簽約國,根據專利法第27條規定,各國申請人於台灣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最遲應於申請日將生物材料寄存於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除非有以下兩者例外情形之一:
 
一、    申請前已於智慧局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並於規定期間內檢送該國外寄存機構及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出具之寄存與存活證明文件。
二、    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者。
 
根據「台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而在韓國智慧局所指定其國內寄存機構並依其國內法規辦理之寄存,或申請人向韓國智慧局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智慧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依法辦理之寄存,基於專利程序之目的,雙方智慧局承認彼此寄存之效力。申請人無須於專利申請國重複寄存。
 
我國智慧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韓國為韓國菌種保藏中心(KCTC)、韓國微生物保藏中心(KCCM)、韓國細胞株研究基金會(KCLRF)及韓國農業遺傳資源保藏中心(KACC)。
 
該要點承認台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之效力,關於得申請分讓之人及得申請分讓之事由,則需依專利申請國當地規定。
 

此係繼104年台日及106年台英相互承認雙方當地生物材料寄存後,再次擴大我國與國際間專利寄存合作的區域。國內廠商或研究單位有多國申請專利需求者,可以基於英、日、韓生物材料輸入及寄存手續之方便性,選擇寄存國家,同時減少生物材料於處理及運送過程中可能產生之污染及失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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