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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修正



經濟部109年8月4日公布修正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此次修正主要係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書應記載著作財產權人,俾使著作權專責機關通知其就申請書之內容陳述意見,惟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規定,在授權範圍內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此時,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行使權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亦認為,第三人如欲利用經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須經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同意,在許可強制授權處分時,因處分受有不利益對象為專屬被授權人而非著作財產權人,故應通知專屬被授權人陳述意見。為符合著作權相關規範,並與司法判決意旨一致,修正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增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申請書之填載項目。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利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申請書所載事項,辦理通知權利人等程序,增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申請書之填載項目。(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音樂著作經專屬授權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陳述意見及其陳述意見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強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程序保障,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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