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訂定「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張淑芬/王鈺涵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西元(下同)20200706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904922661號令,訂定「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規範如下:

一、依據及目的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保險業應於規定期限內據實提報資料,倘有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情節重大者,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核處。為強化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並使本會對業者申報缺失核處具客觀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記點範圍:
本要點以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ㄧ規定,向本會指定機構申報之月報、年報各類報表、業務統計資料、經驗填報資料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需定期填報與報送資料之下列申報缺失為記點範圍:
(一)       延遲申報或資料缺送。
(二)       申報錯誤或資料不符:
1.         系統檢核發現申報錯誤,經更正者或系統檢核發現傳送資料不符者。
2.         本會檢查局、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下稱保發中心)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下稱安定基金)發現申報錯誤,經更正者或傳送資料不符者。
3.         實地檢查發現申報錯誤或傳送資料不符者,含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
新增修報表項目、欄位及檢核規則或新系統上線未逾半年之申報錯誤或資料不符者,不列入記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