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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新制自2020年7月1日施行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明,台灣自201281日起實施房屋土地交易實價登錄之制度,亦即,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應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為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即時且正確,平均地權條例關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相關條文(即第47條及第812條)於2019731日修訂,並於202071日經行政院核定施行(下稱「新制」)。茲說明新制主要內容如下:
 
1.     申報義務人:就不動產買賣案件,鑑於買賣雙方為訂定契約之當事人,對於各項交易條件較為瞭解,且透過買賣雙方相互勾稽確認,可提高資訊正確性,故新制改由買賣案件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登錄。
 
於新制施行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就不動產買賣案件已無申報登錄義務。
 
2.     申報時點:為提升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揭露即時性,新制規定買賣雙方應於申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同時辦理登錄。
 
3.     罰則:新制就違反申報義務之型態進行區分,並給予不同程度之處罰。其中,因價格資訊屬於實價登錄制度之核心,如有不實,對於資訊揭露即時性及價格正確性等核心價值衝擊較大,倘有違反之情形,將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就價格以外資訊不實者,則維持原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之規定,並降低罰鍰(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4.     登錄成交資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本次亦併同修訂。
 
(1) 因實務上交易習慣多以土地與建物合併計價,故新制實施後,申報內容不再分拆土地及建物交易總價,而係改以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總價款進行申報,總價款為土地、建物及車位價款之總計。另因實務上車位多以「個數」」計價,有別於房地一般以「單位面積」計價,故如車位有單獨計價之情形,尚須另行申報車位總價。
 
(2) 就標的資訊之申報,除土地及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及建物現況格局(例如:陽台外推、頂樓加蓋及夾層等)等資訊外,另增訂需申報交易日期(即買賣雙方簽訂買賣書面契約(私契)之日期)、有無管理組織、有無電梯、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其他資訊。如有特殊交易情況(例如急買急賣),因該等情況可能影響交易價格,亦需於申報表格勾選相關欄位。
 
因申報不實將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故於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時,宜特別留意上述新制規定,並確保登錄資訊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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