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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期間第三人提出意見的時點可提前至早期公開前



發明專利之申請改採早期公開制度後,智慧財產局向來允許任何人就已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審查程序終結之前向該局提供有關該申請案應不予專利之參考資料,並於101年11月9日參酌日本及中國之制度,將上述運行已久的實務明定為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9條:「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後至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於上開規定實施數年之後,智慧財產局於109年6月24日再度修正,將第三人提出參考資料之時點,刪除原「公開後」始得提出之限制。準此,凡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任何人只要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均得附據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智慧財產局陳述意見。

 

企業或個人可妥善利用上述制度,作為整體競爭策略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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