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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商宣稱為原廠之「台灣總代理」,構成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情事


蔡瑞森/陶思妤

在較不熟悉的區域市場中,原廠經常仰賴經銷商、代理商打理商品銷售、行銷或售後服務等大小事務。其中,由於「總代理」、「總經銷」等稱謂予人有「全權代表原廠處理市場事務」之印象,對經銷商、代理商而言有招徠消費者之效果。然而,一般不具備全權代表資格之經銷商、代理商,如使用此等稱謂,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針對本法規,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根據此《處理原則》,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事業主體係他事業之()代理商、()經銷商、分支機構、維修中心或服務站等具有一定之資格、信用或其他足以吸引其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者,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案件類型例示之一。近期,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0525日公處字第109035號處分書中,即基於前述法規,針對宣稱「台灣總代理」之不實廣告做出處以罰鍰之處分。
 
本具體個案之被處分人為一德國品牌之經銷商,被處分人在臉書(Facebook)及Youtube影片上刊載「台灣總代理」及「原廠官方授權總代理」等文字。然經查,我國仍有其他事業直接取得該德國品牌之代理商資格,被處分人顯非該德國品牌之總代理商或全權代表。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被處分人所刊載之廣告內容與事實顯有差異,足以引起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原有之效能,而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據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命被處分人立即停止違反行為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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