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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被列進歐盟租稅黑名單-讓台灣作為私募投資基金設立地之替代選項



 

一、背景

歐盟於2020218日將包括開曼群島在內之四個國家,列進租稅不合作國家名單,這使得許多利用開曼群島設立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之企業或個人,開始受到諸多租稅或金流上的不利限制,例如:如果歐盟資金係透過開曼群島商公司再進行投資或交易,會受到嚴格審查或甚至可能被禁止。

此項結果對於過往通常選擇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於開曼群島之基金管理人來說,將非常頭痛,因為一來投資之不確定風險增加,二來亦恐提高投資人之稅負成本。

我國之「有限合夥法」係於20151130日正式施行,引進國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投基金)設立常用之GP/LP(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架構(在台灣稱為「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組織),政策上同時提供許多制度運用誘因,希望讓台灣私募投資基金之設立與運作,能更與國際實務接軌,藉此優化台灣資產管理市場及增強民間投資動能。

二、設立台灣基金之制度誘因

基於以下幾點,如果私募投資基金之潛在募集對象主要為台灣投資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發起人不妨考慮直接將台灣作為基金設立地點,而取代開曼群島或其他境外國家:

1.     有限合夥協議內容可彈性設計

目前有限合夥法僅就有限合夥組織進行低度規範。相較於境外投資基金設立實務,有限合夥法除了要求「普通合夥人」也要對有限合夥組織出資外(但未規定任何出資下限),並不存在其他異於境外基金架構之重大要求或限制;反之,境外基金架構常見的「注資通知(capital call)」、「2/20規則(2/20 rule)」、「最低資本回報率(hurdle rate)」、「關鍵人物條款(key person clause)」均可於台灣有限合夥協議中設計。

2.     境內投資人對於有限合夥組織架構並不陌生

台灣境內之投資基金,過去主要仍以「公司制」的型態存在,不過,近幾年於有限合夥法通過後,台灣市場上以有限合夥組織成立之中大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至少已經有5支,且投資人遍及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上市櫃公司及個人,故國內投資人對於「有限合夥制」越來越熟悉,接受度也越來越高,何況許多大型國內投資人已早有投資境外採用GP/LP架構之投資基金之經驗。

3.     基金設立無須向政府辦理特別註冊或申報

開曼群島除了201911日開始實施的經濟實質法外,針對私募股權基金,則於202027日特別通過「私募基金法」(Private Funds Law, 2020),增強管制力道,例如:要求閉鎖型私募基金(closed-end private funds)必須向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下稱「CIMA」)辦理註冊登記,每年進行年度申報並繳交規費,及每年於基金財務年度後六個月內申報經CIMA核可之審計師查核過之財務報表等。相對而言,在台灣設立私募投資基金,假設沒有外國投資人的因素,除了基本的設立登記外,並沒有其他特別之註冊或申報義務。

4.     一定條件下可適用「穿透式課稅」之稅賦優惠

為鼓勵創投基金於台灣多使用有限合夥組織之方式設立,我國「產業創新條例」特別新增第23-1條,容許採取「有限合夥制」之創投基金,於其基金規模達新台幣3億元,且於符合一定資金運用比例之條件下,可選擇採用「穿透式課稅」(pass-through tax scheme),亦即於創投基金有獲利時不課予創投基金本身任何稅負,而直接以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盈餘直接歸課合夥人課稅。此亦貼近投資人於境外基金架構下所能享受的稅賦優惠。

三、結語

開曼群島甫遭歐盟列為租稅不合作國家,後續引發之效應值得繼續觀察與評估。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發起人實際在選擇私募投資基金設立地點會有許多因素要考慮,希望透過本文讓其了解於台灣設立基金之制度誘因,提供另一個務實且具備吸引力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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