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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後之核准後分割相關規定



最新修正之專利法已於108年11月1日起實施,關於核准後分割的規定,從原本僅有發明專利能於初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分割申請,放寬為發明專利可於初審查及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新型專利亦可於核准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但是若是收到發明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或是新型專利核駁處分書,仍無法再提出分割申請。

 

此外,修正後的專利法將原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之內容,納入專利法第34條第6項前段中「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將原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之內容,納入專利法第34條第7項中「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


違反專利法第34條第6項前段之規定並已列為不予專利事由及舉發事由。由前述規定可知,若申請人欲申請一個分割案,其請求項包含與母案經核准審定之請求項相同者,即使母案將以不繳領證費不公告的方式放棄,而無重複專利的情事,分割案仍會違反專利法第34條第6項前段之規定,而不准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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