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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取得股權申報方式修正



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2019417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大量取得股權申報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基於前開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現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下稱「申報要點」),預告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草案」)。
相較於申報要點,申報辦法草案對於現行大量取得股權申報制度做出微幅修正。主要差異在於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之方式。依據申報要點,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下稱「取得人」)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人將應行申報之事項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被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若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人應採行報紙公告,並須於申報時檢附公告報紙予主管機關。
為提升資訊公開效果及踐行節能減碳,申報辦法草案不採報紙公告之方式,修正取得人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告方式,明定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取得人應於取得日起八日內將初次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事項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日起二日內代為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完成公告;若完成初次申報後應行申辦事項有所變動,取得股權之非公開發行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應行申報事項之變動送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由被取得股份之公司於送達當日代為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以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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