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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相關解釋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西元2019年6月21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2481號令,解釋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法經金管會核准發行且投資人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屬於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1項第6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
二、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投資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已發行單位總額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