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相關解釋令


張淑芬/許惟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西元2019621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2481號令,解釋保險法第146條之11項第6款之規定。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法經金管會核准發行且投資人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屬於保險法第146條之11項第6款所稱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
二、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投資證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已發行單位總額百分之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