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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修正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重點為:增訂雇主聘雇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種類,包括:(一)經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及(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惟雇主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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