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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



依照民法第1146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同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據過去最高法院及司法院之見解,繼承回復請求權如果消滅,繼承權就隨之消滅。但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例如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權時效為15)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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